阿斯利康全球执行副总裁、国际业务及中国总裁王磊 受访者供图
王磊回忆,参展首届进博会时,“没想到中国政府支持力度如此之大,全世界的参与范围如此之广,进博会撬动了全中国和全世界的关注与合作,让我印象深刻”。
也正因此,从第二届进博会开始,“始终看好中国市场、坚持加码投资中国”成为阿斯利康参展进博会不变的“主旋律”。此后几年间,阿斯利康将上海研发平台升级为全球研发中国中心,成立人工智能(AI)创新中心,并接连在多地布局打造区域总部,最终形成“上海为中国总部,北京、杭州、成都、广州、无锡、青岛为六大区域总部”的全新在华布局。
此外,王磊透露,阿斯利康将在本届进博会上正式揭牌青岛生产基地,同时继续投资扩产现有无锡、泰州两大全球供应基地,进一步惠及全球及中国患者,提升中国在全球生物医药领域的地位,助力中国提升全球供应链韧性。
位于山东青岛的阿斯利康吸入气雾剂生产基地奠基 受访者供图“中国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各个地方的经济有着不同特色和优势资源,我们在不同区域进行投资布局,始终看好中国经济整体发展,也是对中国长期坚定承诺的具体举措。”王磊说,在全球疫情反复的情况下,阿斯利康持续在中国加码投资制造业,“也是看到中国在疫情常态化下的供应链保障能力”。
在王磊看来,进博会让中国与外资企业“双向开放”并不断增强互信。一方面,中国政府在全力支持外资企业在华自主创新。“去年,我们与国投创新合资成立的迪哲医药在科创板上市,目前已经有好几个在临床阶段的新药在世界和中国同步注册。我们不仅把国外的新药带进中国,而且要把中国的新药带给全世界。”
另一方面,“进博会促进了我们与各地政府的密切合作,以‘全生态’推动中国生物医药企业发展。”王磊介绍,当前阿斯利康在华各个区域总部的“标配”包括与当地专家和产业合作打造全病程管理创新方案的中国智慧健康创新中心(CCiC),与当地政府合作进行产业孵化的国际生命科学创新园(iCampus),以及进行创新投资的阿斯利康中金医疗产业基金。
截至2021年底,创新中心及合作伙伴共同支持学会打造的多项全病程管理创新方案,在全国数千家医院实现落地,部分方案更是已走出国门,惠及全球患者;同时,创新园已有60多家海内外企业入驻;产业基金目前管理资金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成功投资十余家创新企业。
“我们坚持通过投资来推动更多中国创新的落地。”王磊说,未来,阿斯利康一是要深化各地区域总部,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二是要加大制造业的投资,归拢全世界产能;三是加快资本与产业对接,打造创新生态,让“中国创新”造福全球患者。
“五年来,我们深刻感受到了进博会强大的‘溢出效应’,我认为进博会是中国的一个创举,它在平台能效、生态打造、合作机会等方面,可能超过任何我参与的其他展会。”王磊透露,阿斯利康已报名参加第六届进博会,“我永远对下一届进博会期待最大”。(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